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演播室及剧场空间大屏能力提升项目质疑答复答疑公告(原标题: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演播室及剧场空间大屏能力提升项目质疑答复)
全部类型山东青岛2026年03月27日
质疑供应商姓名或名称: 山东傲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项目的名称: 演播室及剧场空间大屏能力提升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
包号: 第二包
采购人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 点击登录查看
质疑环节: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质疑送达方式: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质疑提出的日期: 2026 年 3 月 12 日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 2026 年 3 月 12 日
调查: 根据招标文件,复核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论证: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论证。
质疑事项 1: 被质疑人自身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却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虚假申报为工业(制造业),行业属性与事实严重不符:被质疑人作为产品销售方,无法证明其自行申报制造的播控系统,结构系统等货物为自身生产,不符合招标文件"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核心要求,构成虚假陈述。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被质疑人基于其投标文件提供的播控系统、结构系统等货物的制造商为第三方企业(受托生产),注册商标为被质疑人的注册商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质疑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策法规、专家论证及审查意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应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质疑事项2:被质疑人列明的核心货物制造商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信部2023年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而该公司员工人数为100-499人,未达到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标准,实际经营规模符合工业小型企业标准,却被虚假申报为中型企业,提供的企业规模材料不属实;
被质疑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列明,室内LED显示屏、视频处理系统等核心货物的制造商为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该公司从业人员 90 人、营业收入 9200 万元、资产总额
10500 万元,被认定为中型企业。但根据相关信息显示,深圳市
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人数为 500 人(参考资料 0),或总
部员工 500 余人(参考资料 1)或职工总数 220 人(参考资料 4),
与声明函中从业人员 90 人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质疑事项 2 答复: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被质疑人在《中
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将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为中型或小型,对竞争没有实质性影响。质疑人提供的参考资料
未明确信息来源,无法确认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
际职工人数,质疑人提出的该质疑事项依据不足。该质疑事项不
成立。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策法规、专家论证及审
查意见。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
份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
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质疑事项3:核心制造商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然而该公司曾入选2023年广东省诚信兴
商典型案例,被质疑人未如实披露该重大信用瑕疵违反招标文件
的信用资格要求,项目存在重大履约风险。被质疑人列明的核心
货物制造商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多
起执行案件、合同纠纷等信用风险,被质疑人在投标过程中未如
实披露该信息。
质疑事项3答复: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明确约定,
仅对投标人(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提出要
求,并未要求投标人披露其上游制造商或下级供应商的信用信
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信用核查的对象
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制造商并非政府采购合同的
相对方,亦非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其信用信息不属于资格审
查范围,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无关,该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策法规、专家论证及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2、3不成立。
五、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
六、质疑答复人基本信息及答复日期
质疑答复人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答复质疑的日期: ****
质疑供应商姓名或名称:青岛邦德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质疑项目的名称:演播室及剧场空间大屏能力提升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第二包
采购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质疑环节: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质疑送达方式: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质疑提出的日期:****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
调查:根据招标文件,复核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论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论证。
质疑事项1:投标供应商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
质疑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明确约定,仅对投标人(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提出要求,并未要求投标人披露其上游制造商或下级供应商的信用信
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信用核查的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制造商并非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对方,亦非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其信用信息不属于资格审查范围,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无关,该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策法规、专家论证及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 2:中标供应商无制造类经营范围却虚假自称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
质疑事项 2 答复:经核查被质疑人基于其投标文件提供的播控系统、结构系统等货物的制造商为第三方企业(受托生产),注册商标为被质疑人的注册商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质疑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策法规、专家论证及审查意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应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
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质疑事项3:中标供应商无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与合法经营
性存疑。
质疑事项3答复:招标文件并未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
承包资质"作为投标的资格要求,该质疑事项与本次项目无关。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策法规、专家论证及审
查意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
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
价。"
质疑事项4:中标供应商业绩项目负责人交叉任职,违反"一人
一项目"管理规定且无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不合格。
质疑事项4答复:本次项目非属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类,招标文件
亦未将供应商有无注册建造师作为投标的资格要求。此项质疑与
本项目无关。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策法规、专家论证及审
查意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
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
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
价。"
综上,质疑事项1、3、4不成立,质疑事项2成立。
五、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
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
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
六、质疑答复人基本信息及答复日期
质疑答复人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答复质疑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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