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影视节中心群星璀璨与人间烟火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特展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全部类型上海2026年03月31日
点击登录查看群星璀璨与人间烟火: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特展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群星璀璨与人间烟火: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特展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05万元,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点击登录查看群星璀璨与人间烟火: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特展项目,具体涉及特展物料制作、布展撤展等服务,其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预算金额:105万元(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超过预算的最终报价均不予成交。服务期限:2026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群星璀璨与人间烟火: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特展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群星璀璨与人间烟火: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特展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投标人与采购人或潜在投标人等项目参与各方不存在控股、参股、管理等利益关系,不存在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和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况。
4、具备承接项目的资质、能力和服务团队。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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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14时00分到****16时30分
获取方式:电话预约、现场报名。1、报名资料准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下午14:00起至****下午16:30(法定工作日)准备如下材料:1.1、营业执照或等同合法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二选一,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应有正确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3、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4、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相关格式详见公告附件。2、现场验证报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需携带上述规定的资料(含证照类原件),至点击登录查看进行现场报名验证审核及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证照类原件审阅后退回,其他资料均由代理机构留存,如有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报名。2.1、发售时间:公告公布之时起至****下午16:30时(法定工作日)。2.2、发售地点:上海市****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14时00分
递交方式:上海市****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14时00分
开标地点:上海市****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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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涉及特展物料制作、布展撤展等服务,其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预算金额
:105万元(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超过预算的最终报价均不予
成交。服务期限:2026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上海市****
联系人:赵佳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上海市****
联系人:陈懿婷
电 话: ****-21
电子邮件: ****@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财库[2022]19 号文的规定,本公司参加__(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项目的服务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人, 营业收入为__万元, 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以下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仅供参照使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
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
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
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
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
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