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2026年度路侧停车泊位盘活及智慧化改造项目所涉2,917个停车泊位20年期经营权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AH2000672)
全部类型安徽芜湖2026年04月07日
芜湖市****
2,917个停车泊位20年期经营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芜湖市****2,917个停车泊位20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260030)
芜湖市****2,917个停车泊位20年期经营权,是指转让方有偿授予受让方芜湖市****2,917个停车泊位20年期经营权,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拥有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包括不限于停车泊位、升级改造形成的相关设施,下同)的权利,经营权期限届满,受让方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地移交到点击登录查看或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所对应的停车泊位涉及芜湖市镜湖区内2,917个停车泊位,明细如下(具体车位由转让方指定):
| 序号 | 道路名称 | 类型 | 起止路段 | 可划停车位总数 |
| 1 | 青山街 | 路侧停车位 | 北京路一沿河路 | 57 |
| 2 | 申元街 | 路侧停车位 | 北京路一中山北路 | 59 |
| 3 | 吉和北路 | 路侧停车位 | 中山北路一北京西路 | 90 |
| 4 | 二街 | 路侧停车位 | 陡门巷一九华中路 | 40 |
| 5 | 滨江路 | 路侧停车位 | 中山北路--北京西路 | 178 |
| 6 | 新横街 | 路侧停车位 | 新芜路一沿河路 | 23 |
| 7 | 银湖路支路 | 路侧停车位 | 银湖南路一申元街 | 27 |
| 8 | 朱家祠路 | 路侧停车位 | 吴家花园路一九华路 | 20 |
| 9 | 吴家花园路 | 路侧停车位 | 渡春路一二街 | 10 |
| 10 | 民生路 | 路侧停车位 | 渡春路一二街 | 27 |
| 11 | 源丰路 | 路侧停车位 | 银湖中路一园丁支路 | 39 |
| 12 | 轮渡路 | 路侧停车位 | 赭山西路一轮渡码头 | 84 |
| 13 | 长宁路北段 | 路侧停车位 | 九华中路一赭山中路 | 46 |
| 14 | 长宁路南段 | 路侧停车位 | 赭山中路一银湖南路 | 62 |
| 15 | 赤铸山支路 | 路侧停车位 | 花园路-赤铸山西路 | 14 |
| 16 | 景观大道 | 路侧停车位 | 银湖北路一长江路 | 166 |
| 长江路一防汛仓库 | 147 | |||
| 17 | 广福路 | 路侧停车位 | 银湖北路—长江路 | 48 |
| 18 | 滨江山庄南路 | 路侧停车位 | 长江路一红旗园南门 | 54 |
| 红旗园南门-红旗园3栋 | ||||
| 红旗园3栋一规划路 | ||||
| 19 | 莲塘支路 | 路侧停车位 | 莲塘湖一天门山中路 | 128 |
| 20 | 望江苑纬一路 | 路侧停车位 | 长江中路~-望江苑经一路 | 32 |
| 21 | 砻坊路 | 路侧停车位 | 环城东路一弋江路 | 127 |
| 22 | 汤家北巷 | 路侧停车位 | 龙城路一康复路 | 54 |
| 23 | 文化路 | 路侧停车位 | 北京中路一九华中路 | 122 |
| 24 | 棠梅路 | 路侧停车位 | 弋江路一红杨路 | 137 |
| 红杨路一鸠江南路辅道 | ||||
| 25 | 襄安路 | 路侧停车位 | 黄山东路一棠梅路 | 79 |
| 26 | 神棠路 | 路侧停车位 | 凯旋路一黄山东路 | 85 |
| 黄山东路—棠梅路 | ||||
| 棠梅路一绿洲路 | ||||
| 27 | 红杨路 | 路侧停车位 | 北京路一凯旋路 | 177 |
| 凯旋路一黄山东路 | ||||
| 黄山东路一绿洲路 | ||||
| 28 | 凯旋路 | 路侧停车位 | 神棠路一红杨路 | 209 |
| 红杨路一鸠江北路 | ||||
| 鸠江北路一云从路 | ||||
| 29 | 龙城南路 | 路侧停车位 | 康复路—东方路 | 31 |
| 30 | 湖滨路 | 路侧停车位 | 蓝海路一砻坊路 | 68 |
| 秋月路-蓝海路 | ||||
| 31 | 三山里支路 | 路侧停车位 | 文化路一郁金香 | 19 |
| 32 | 蓝海路 | 路侧停车位 | 康复路一湖滨路一弋江路 | 58 |
| 33 | 仪表厂支路 | 路侧停车位 | 财兴支路一赭山路 | 83 |
| 34 | 仪表厂二支路 | 路侧停车位 | 仪表厂支路——九华山中路 | 58 |
| 35 | 镜湖路 | 路侧停车位 | 国货路-渡春路-黄山路 | 129 |
| 36 | 月桂路 | 路侧停车位 | 长宁二支路一长宁街 | 24 |
| 37 | 下二街一、二段 | 路侧停车位 | 23 | |
| 38 | 财兴支路 | 路侧停车位 | 83 | |
| 合计 | 2917 | |||
(三)经营权期限:20年,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四)特别提示:
1、转让方负责保证车位均能取得合法建设和运营手续,受让方负责全部车位的维护和运营。
2、项目服务内容
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智慧化升级改造及运营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2,917个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
(2)对本项目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泊位的地面铺设、标志标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停车智慧系统建设等,具体改造内容由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经营需要而定,以转让方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3)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停车位设施、 智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
(4)对公共停车位进行经营管理,并向经营区域内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其中停车收费标准按芜湖市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发布或批复的收费定价执行。
3、意向受让方如需勘查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
三、转让方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点击登录查看。
2、评估机构: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安徽新天地资评字(2026)第A006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镜湖区内2,917个停车泊位二十年经营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评估对象评估结果为人民币211,099,05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壹佰零玖万玖仟零伍拾伍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芜湖市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211,099,055.00元。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付清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2)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移交日现状正式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对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泊位的地面铺设、标志标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停车智慧系统建设等,具体改造内容由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经营需要而定,以转让方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由受让方负责组织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设计工作,转让方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受让方负责委托社会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负责相应费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经审查批准后由受让方实施。受让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
(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停车泊位智慧化升级改造应满足《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运营服务满足应《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及《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方案》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充电桩(如有)建设运营满足《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合法取得和保持转让标的相关停车泊位升级改造和运营维护等所要求的所有批准。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等各级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管理、升级改造建设、运营、维护或解散、歇业。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活动,应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上述监督检查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政府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停车场用途,不得开展提供项目服务内容约定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运营费用、责任,管理、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受让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运营和维护质量。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受让方应当依法自主经营,停车收费现阶段须按照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方案》、届时适用等文件执行。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经营权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受让方应将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移交中的相关设施及权益与升级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设施及权益)无偿的移交到转让方或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并应确保移交资产的实际价值不低于转让方初始移交资产价值,且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满足届时行业适用法律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6)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至****。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至****,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安徽省芜湖市****)。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
(七)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40,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自****09:00至****09:00;
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受让方依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
芜湖市****
****
信息来源: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