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废转化催化剂、废合成催化剂招标公告(原标题: 废转化催化剂、废合成催化剂一批)
全部类型海南东方2026年04月09日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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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 标的名称 | 废转化催化剂、废合成催化剂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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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海南省东方市 | |||||||
| 评估机构 |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229.27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2、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次废催化剂可取样,取样时需注意安全防护;因堆放较高,取样时需注意安全。中海建滔不对废催化剂品质做任何保证,以现场实物状态、取样化验结果为准。标的资产挂牌价为总价。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物资总重量为210吨,废催化剂卸出净重量约191.03吨(含瓷球重量)。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标的描述 | 废转化催化剂、废合成催化剂一批,卸出重量约191.03吨(含无法分离瓷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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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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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东方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冯华盛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633939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甲醇及相关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化工设备的备品备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检修;甲醇及其他化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01043E | |||||||||
| 批准单位 | 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处置策略审批记录:海油建滔废催化剂 |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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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后接甲方转移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工作,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转让成交金额的50%对受让方进行处罚,同时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因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持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涵盖危废类别HW50,代码261-167-50。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