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全部类型黑龙江鸡西2026年04月13日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 标的编号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叶小姐、潘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 |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型号: 计量单位: 所在地: 数量: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物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 2、标的物建筑物、构筑物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标的物中的设备设施以交付时现状移交。 3、本次交易成交价为各交易标的物成交总价。交易标的清单内各标的物的成交价格等于成交总价×各自占转让底价的比例确定。若成交价有溢价的,交易标的清单内各标的物价格按同比例溢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 | 注册资本 | 柒仟贰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潘卓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1009K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商务局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商务党组【2025】37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黑龙江密山粮食收购基地房地产、附属房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是否符合国家和转让标的所在地关于购买工业用地的政策要求,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4)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转让成交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能耗费等)由转让方承担。 (7)标的中的钢架仓(密山市****点击登录查看密山分公司,根据点击登录查看密山分公司提供的说明,明确上述钢架仓和转让方所属的其余房地产、附属房屋及构筑物、设备设施作为一个标的整体转让,《资产交易合同》由转让方签署,成交款由转让方统一收取,转让方和点击登录查看密山分公司承诺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8)密山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的购房条件。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