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部分废旧物资招标公告(原标题: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部分废旧物资)
全部类型山西临汾2026年04月14日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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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临汾分公司部分废旧物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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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山西省临汾市 | |||||||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存放于山西省临汾市**** | |||||||||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为转让方持有的包括阀门、法兰等共201项废旧物资,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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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临汾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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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吉县****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明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8690M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对外合作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煤层气田范围内的浅层气勘探、开发;煤层气勘探、开发工程施工;房屋和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勘探开发技术培训;销售机械电器设备;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致密天然气、页岩气)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0433L |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临汾采气管理区**** |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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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3)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提交受让申请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服务费等。 (4)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5)标的资产为转让方持有的一批废旧物资,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完整和配件的齐全,意向受让方需根据现场情况做好评估,谨慎出价,部分废旧物资可能存在损坏、腐蚀、杂质等情况,部分废旧物资可能存在多次修复、截取、重新车扣等情况,实际重量可能少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重量,不保证具体标的资产的型号、长短和重量,标的按现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受让方必须采用安全方式拆卸、装运,标的资产拆卸、装运后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受让方须详尽了解标的拉运条件、道路运输等情况。出现以上事项均不取消交易和调整成交价格。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以转让方通知为准)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7)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提货,受让方进入现场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的15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不得以评估值为零或者评估值较低为由拒绝拉运部分资产。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交割清运出场。受让方在交割清运过程中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交割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仍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转让方有权按照交价款的0.5%/天,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资产的拉运权,转让方有权将未拆除或未装运的物品另行处置(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物拉运,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负责清理放置场地垃圾卫生及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含有固体废物或者沾染危险废物等情况时,需要对标的资产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的,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标的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合规处置后再进行回收。若出现违法、违规处置等行为,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与转让方无关。 (10)同意在标的资产清运结束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签订《项目验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11)承诺具备标的资产相应的回收能力(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若出现违法、违规回收情形,受让方须就此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 (12)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意向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和拍卖机构“拍拍在线”平台办理受让登记和拍卖手续。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报名,公告期满后持天津产权出具的相关资格证明,经拍卖机构拍拍在线(北京)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后,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网址:拍拍在线(网址:https:****/)。 5、【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 (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款的10%。受让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方可进行拉运。 7、【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 (2)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3)对标的资产的回收(包括不限于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情形)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 (4)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8、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环保等特种行业,受让方须具备并提供相应资质文件。 9、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转让公告,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踏勘确认书》(在标的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受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9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