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南宁-北海新建高速5-1标自购柴油公开直接采购公告
全部类型广西钦州2026年04月17日
柴油询价文件
点击登录查看,谈判项目资金来自项目经理部工程款,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柴油采购进行公开直接采购。
1采购需求:车用柴油0#120吨
序号 | 物资 | 生 | 商 | 规格 | 计量 | 数量 | 战略采购价 | 运输费 | 财务费 | 固定费 | 综合单价(元/吨) | 含税总价 | 税率 | 备注 |
1 | 柴油 | 中 | 中 | 0# | 吨 | 120 | 9800 | 13% | ||||||
合计 | 120 | |||||||||||||
说明:以上价格为含13%增值税, | ||||||||||||||
2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柴油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19147-2016。如有最新国家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
卖方每次供应的油品,应随车附带有中石油或者中石化印章的检测报告。车辆出油口全部应有铅封,在买方验收人员检查铅封完好之后才可卸油。卸油过程中均需留样(留存期1个月),经由卖方随车押运人员、买方授权经办业务人员共同对本批次产品取样并封存。如化验结果达不到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3战略采购价:以“金联创(http:****://www.sci99.com/)平台****公布的中石油广西南宁地区0#油批发价的平均价作为采购价格的信息参考价。
具体以发布的甲方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实际出库当日的信息价为准(项目部书面计划单提交时间原则早于要求到货日3天),(若实际出库当日有多个的信息参考价的,按当天各个信息价的算数平均数作为当日有效信息参考价;若实际出库当日无信息参考价的按最近的上一个有效信息参考价计算,若七日内无有效信息价的,双方另行协商。)
优惠幅度后期采购时与中国交建供应链管理部定期发布的战略采购优惠幅度同步调整。
本次报价信息价为0#战略采购价:(9800+9800)/2=9800元/吨。
运输费为:一次配送费。运距以实际公里(运输距离暂定为48公里,不足50公里,按起步价计算)乘以项目部所在地运输单价(广西地区运输单价为0.75元/吨﹒公里),一次配送(即油库配送至项目油罐)运费为38元/吨;二次配送(一次性加油在10吨及以下的),依据项目部需求按计划加注油品的,提供流动加油车服务,费用为130元/吨。
第二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一)甲方第一次需求计划原则上买方应提前 7 日向乙方书面通知,后续需求计划原则上买方应提前 3 日向乙方书面通知,供应计划(含品名、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时间等)。乙方在收到甲方提货计划后 3 日内或按计划约定时间将物资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二)交货时间期限: ****始至****。
(三)交货地点:广西钦州****
(四)运输方式:汽运。
(五)卸货要求:油品到场,应对车辆铅封,油品数量、规格等初步确认,甲乙方须共同在卸油过程中留取该车油样,样品注明日期、车号等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封存,存储有效期为1个月,此油样为唯一质量评责标准,以备检验。
甲方授权接货人:夏春荣,电话:****。
第三条 运输及费用
(一)运输过程中要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做到无抛洒、无遗漏,不污染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将物资安全无损的运抵交货地点。
(二)乙方提供的包装要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质量要求
(一)物资在出厂、运输、现场交验等各个环节中,乙方应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和甲方对物资质量要求(可按需增加技术规格书附件)。
(二)物资质保规定时间为_1个月。
(三)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遇国家油品政策升级,执行升级后标准。
第五条 结算及支付
(一)结算对账
1.结算周期:每月11日至次月1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2.结算数量:每月结算量以双方确认后的数量为准。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
3.结算时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由甲方留存。
(二)发票开具
1.甲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本期实际供货结算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若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结算货款。
(三)支付
1.支付方式:
□先款后货 £结算后30日内付款
√结算后60日内付款 □结算后90日内付款
2.对账结算后按上述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审批,及时将应付货款足额支付给乙方。
3.甲方存在资金缺口,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时,可使用财务公司财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支付。若甲方未采取任何保障支付措施,逾期付款7日后按照《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支付管理办法》中的程序规定由乙方申请刚性代付。
4.每期结算后,甲方支付乙方当期结算货款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质保金,但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质量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六条 验收
(一)验收时,甲方应检查物资包装是否完好,并按照物资供应(订单)计划核实物资数量、型号等事项。
(二)乙方须提供物资的质量合格证或出厂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货到交货地点后,甲方按照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甲方在物资到工地后 3 小时内验收完毕,如有质量异议须在验收完毕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在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绝对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物资进行签认结算;在质量异议提出后 3日内,双方共同各派代表将经双方签字封存油样送至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或国家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乙方在 3日内未回复甲方质量异议,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结果。
(三)若甲方检测合格,但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监理单位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 计量
(一)物资运输至约定地点后,甲方按照 1 (1.称重过磅;2.流量计计数)方式进行数量验收,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或双方委托人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1.称重过磅。如甲方现场计量数量与乙方出库数量磅差在±3‰范围以内的,验收数量以乙方出库单标注数量为依据。若甲方现场过磅数量磅差率超过±3‰的,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第三方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出厂磅单数量之差若在±3‰范围以内的,以乙方出厂磅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的,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流量计计数。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计量方式以流动加油车上流量计的读数为准。加油过程中如任一方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共同选择第三方选择标准计量桶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如若使用流量计计量须将升数按照吨升换算系数折算为吨数(吨升转换系数约定为1吨=1190升)。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提供材料的需求计划:甲方第一次需求计划原则上应提前7日向乙方书面通知,后续提前 3 天向乙方提供下批次油品需求计划。临时增减需求计划的,提前 2 天向乙方提供需求计划。
2.甲方负责进场道路畅通、提供物资存放场地,乙方驾驶员须服从甲方人员现场指挥。
3.物资运到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4.甲方认为有必要到乙方进行实地考查或取样试验的,乙方应提供条件并给予配合。
5.甲方指定(姓名:点击登录查看,身份证号:****021012,电话:****,电子邮箱: ****@qq.com)负责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与乙方的供货计划的提供、物资验收、对账、结算事项,以及施工现场处理与乙方相关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如负责人员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及时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7.甲方按时配合乙方办理结算手续,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享有对乙方的督办权。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2.乙方应及时通知将要到场物资的数量及品种,以便甲方提前做好接货验收准备。乙方所供产品如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已经卸货的,乙方负责 2 日内清理出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供应物资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选合格供货商。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税收法律要求,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乙方指定(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负责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与甲方的供货计划接收、对账、结算事项,以及施工现场处理与甲方相关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如乙方更换负责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6.乙方承担物资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前所造成的一切安全、环保、侵权责任及产品交付前所发生的产品毁损、灭失等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条件向甲方供应物资,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二)经证实因乙方物资质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日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限制向甲方供货或停止供货。
(四)油品的所有权与风险自交付后转移至需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的,提交中国交建法律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事件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受影响合同方应将此事件及时通知合同对方。
(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方对合同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给合同对方。
(三)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双方签订的廉洁从业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但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三)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各自的权利或义务。
(五)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约结束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失效。
(六)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序号 | 附件名称 | 附件说明 | |
|---|---|---|---|
1 |
序号 | 设备物资名称 | 设备物资说明 | 税率 | 单位 |
|---|---|---|---|---|
1 | 车用柴油 0 | 13% |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