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土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工智能+”土地管护系统答疑补遗文件
全部类型重庆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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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点击登录查看“人工智能+”土地管护系统答疑通知发布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中要求: (3) 其他项目组成员 2人,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地理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4) 无人机操控员 为本单位人员,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 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提供:执照、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质疑:将“无人机操控员”设为资格项(门槛)不合理
质疑理由1:资格项与项目核心履约能力关联性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CAAC执照是无人机驾驶的最高法定资质,要求过高(需通过民航局理论及实践考试)。
质疑理由2:两项人员要求组合后,指向性过强,可能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同时要求“2名地理信息中级职称人员”+“1名CAAC无人机执照飞手”,这个组合在现实中高度匹配专业测绘地理信息公司或专业无人机航测公司。
答:(1)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无人机,项目终验之前的运营由投标人负责,工作内容包含无人机巡查等,招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无人机操控员相关要求,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本项目为基于GIS系统地理信息的土地管护系统建设,且需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融合,其他项目组成员设置地理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本项目没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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