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
全部类型广东深圳2026年04月17日
宝安区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为了及时了解宝安区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水质净化厂、湿地、污水管网、泵站等)水质情况,为污水处理设施和提质增效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做好宝安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工作,监督各污水处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招标人拟采购宝安区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服务,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三、采购单位
四、服务期限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为****至****。
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第一年合同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中标人履约情况(年度履约评价为优秀及以上),确定项目是否续期。续期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2次。
五、采购控制价
采购控制价:人民币281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六、采购方式
自行采购邀请竞标方式
七、评审方法
1、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单位。
2、评分因素:详见附件。
八、投标文件组成
1、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供应商情况介绍及资格要求
3、供应商认证情况
4、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5、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7、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8、详细分项报价
9、《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0、项目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11、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12、拟安排技术团队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
13、诚信体系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网页的信用证明记录)
14、其它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拟)
备注: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供应商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投标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及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及分包。
十、项目技术要求
(一)项目要求
(1)总体需求
根据招标人工作安排,中标人定期对宝安区在管9个水质净化厂、4个湿地以及污水管网、泵站关键点位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须严格做到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有效,作为招标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浊度、色度、溶解氧(DO)、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粪大肠菌群等12项。
(2)采样和分析方法:
所有被委托的检测任务采样、分析方法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分析采用的标准和方法根据: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汇编—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中国标准出版社)
4、《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
(4)采样要求
1、本项目所列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较为偏僻,部分路段路况较差,雨天更加泥泞难行,因此,中标人需充分考虑到本项目采样的特殊性,配备适当的工作车辆以及采样设备,每车次采样人员须不少于2人。
2、根据招标人要求,分类采取瞬时样或者混合样进行检测,投标人不得变更采样方式;
(5)备份样品要求:
中标人履行水质检测服务时,每次采样均须同时采集备份样品并留存,备份样品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添加稳定剂,留存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招标人和中标人就某次检测数据存在异议时,可以采用备份样品复检。
(6)报告报送要求:
1、报送书面报告及统计表,格式双方另行约定;
2、从采样之日起计算,中标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监测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以上约定报送资料当日如遇周末及节假日则顺延。
(二)检测内容
(1)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具体检测项目、检测频次等,见附表。
(2)工作质量要求
按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执行
(3)工作时间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人安排,定期对宝安区水质净化厂和湿地进、出水采样检测分析,如遇天气异常、设备故障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采样时间顺延。
(4)服务成果要求
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原件及统计表电子版,采样单、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打印纸)和质控记录等质控资料由中标人妥善保管,招标人有权随时调取复核。
(5)质量标准
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要求
(三)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
(1)中标人应配备固定的专职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2)投标人应配备足够的仪器设备以及采样用车,均为检定(校准)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投标项目负责人更换需经招标人同意。
(4)水质检测能力要求:中标人持有的CMA计量认证资质证书认可的检测项中至少须包含本项目所需全部检测指标: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浊度、色度、溶解氧(DO)、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粪大肠菌群等12项。
(四)保密要求
中标人应对被检测对象的情况、检测数据有保密责任,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技术资料和本项目检测数据转让或外传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中标人如有违反保密要求导致被检测对象的利益受损失的、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十一、项目商务要求
(一)项目实施要求
中标人根据合同要求的水质检测频次和水质项目需求,严格安排对本服务项目所列各水质净化厂和湿地进行采样检测,并严格按照招标人时间要求提供全部测量数据和书面检测报告。
(二)付款方式
招标人向中标人分四期进行项目付款,具体为:
1、合同服务期内,中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水质检测服务,服务每满3个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3个月实际发生检测数量,招标人据实办理支付服务费。
2、上述付款均按《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完税发票后按照财政支付程序办理付款手续且在财政拨款到位后向中标人支付。如因中标人原因或财政支付程序造成延时支付,招标人不承担责任,中标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三)考核办法及验收要求
1、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规定执行。
2、依据本项目要求及合同规定检测项目,按照招标人工作安排,完成水质检测工作;
3、提供的材料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视为验收不合格;
4、中标人完成相关的检测服务须出具书面报告,并经验收合格。
(四)服务质量保证
为保证服务质量,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五)违规处理要求
1、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1)更换检测水样或者向检测水样添加非稳定试剂导致检测结果发生变化、编造或篡改检测数据、伪造检测报告。
(2)向被检测单位卡、拿、索、要等任何不良行为,或者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3)不服从招标人的管理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警告不改。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依据合同对中标人进行处罚,费用招标人有权从应支付的检测费中扣除:
(1)采样过程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每出现1次此类情况,罚款1000元。
(2)根据监督性检测对比数据,如果中标人两个平行水样检测结果的误差范围超出《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73-2007 中表一 废水检测部分项目精密度控制指标,每出现一次此类情况,罚款500元。
(3)未能按照招标人时间要求提供检测数据及相关报告,每延期1天,罚款500元。
(4)上述处罚措施详细条款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具体约定。
(六)报价要求
1、投标总报价以人民币报价,总价为一年服务总费用。总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人员费用(含工资、奖金、房补、劳保福利、社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及教育培训、居住费用、处理一切伤亡事故等费用)、保险费、药剂费、车辆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应缴税金和利润等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一切的费用,招标人将不再就本服务项目支付其余任何费用。
2、投标人报价时需列明每个检测项目单价,按照年度预计检测数量计算投标总价,最终以实际发生检测数量据实进行结算,年度结算支付服务费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总价。
(七)其他要求
中标人的相关检测行为受招标人监督,招标人有随时核查检测过程的权利以及定期、不定期进行考核的权利。。
十二、其他重要条款
(一)投标截止时间:****18时00分。
(二)投标文件递交: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日前在系统上传投标文件,逾期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三)联系方式
经办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地址:深圳市****
十五、附件
1、宝安区污水处理设施年度水质检测数量测算表
2、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3、投标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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