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原食品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公告
全部类型黑龙江大庆2026年04月17日
为加快推进我县旧城区改造步伐和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肇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原食品厂地块内,土地使用权人为付兆坤等10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细如下: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上述人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肇源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肇源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直接注销其土地登记及土地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肇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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