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区域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全部类型全国2026年04月17日
长征区****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长征区****点击登录查看。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长征区****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长征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长征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001长征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其他资格要求:
5.1、具备相应经营范围;
5.2、本项目只面向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09时00分到**** 16时00分
获取方式:获取时间:从****09时00分到****16时00分 获取方式:合格的投标人可于****至****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携带如下材料至崇明区****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13时30分
递交方式:崇明区****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13时30分
开标地点:崇明区****
七、其他
1、服务日期:1年。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最高限价:144.62万元
4、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4.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适用于被授权人投标)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投标);
4.2、纸质投标文件。
5、各报名单位位于上述要求的时间内,携带资料,至崇明区****
05
室核对,验证通过后缴纳工本费,工本费500元/本。逾期则不予办理,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和风险,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上海市****
联系人:唐纪青
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上海市****
联系人:丁波
电话:****-14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本项目标的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投标单位应根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的物业管理行业的划型标准确定本企业划型。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3)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2: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情况声明函
(样张)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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