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部类型内蒙古巴彦淖尔市2026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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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公开征集《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在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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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巴彦淖尔市域内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二、缴费标准
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其中财政供养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非财政供养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缴费基数标准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
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缴费费率参照非财政供养单位执行。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按照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政策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与生育相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按照基本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生育保险参保人跨省或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其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保管理。
(4)在异地发生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其相关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进行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发生的属于自治区制定的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见附件)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外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生育门诊相关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3)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三)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基本生活保障性补偿。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单位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
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具体为: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难产与生育多胞胎生育津贴可叠加享受。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3.护理假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男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的参保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津贴,支付期限按10天执行。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的待遇享受条件、计发基数参照生育津贴标准执行。
四、组织实施
医保部门负责对全市****
各旗县****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
2.《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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