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万人广场运营招商
全部类型重庆2026年04月20日
南川区万人广场运营招商
项目系南川区****
1.本项目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2.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合作登记,并交纳3万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交易双方按照招商底价与合格意向合作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
4.为保护招商方和意向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招商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合作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项目服务费后,招商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合作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商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合作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合作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合作方被确定为合作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作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首期固定收益及履约保证金后,可凭招商方出具的退保证金证明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招商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合作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合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合作方一旦提交合作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招商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合作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次招商项目合作期内的所有营业收入须进入招商方统一账户收款,再根据实际营业收入按“固定收益+分成收益”进行收益分配:
(1)固定收益:以10万元/年为招商底价,最终成交价格为每年固定收益;
(2)分成收益:当年实际营业收入超出100万元部分按5%计算;
(3)固定收益由合作方先行按年支付给招商方,分成收益在标的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累计金额达到分配标准后,由招商方在营业收入内优先扣除,剩余部分营业收入再按月支付给合作方。
7.项目合作范围与要求:
(1)招商方提供南川区万人广场现有场地供合作方使用,并负责保障水、电等基础供应;
(2)合作期间标的仅限于经营移动摊位,合作方根据经营业态自行投资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
(3)合作方负责广场的维护、维修,不得破坏广场地面与景观;
(4)合作期满后,合作方投资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搬离,其他设施设备不得拆除、损坏,招商方不予任何补偿。
8.意向合作方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合作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2)合作方须具有商业广场的运营管理经验,以相关商业广场、夜市、市集的运营或管理合同为准。
9.意向合作方应在被确定为合作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合同,并在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固定收益及履约保证金5万元支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同时将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收费标准详见《承诺函》)。因合作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首期固定收益及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合同期满合作方在合作期内能遵守合同在合同正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合作方违约或造成招商方损失,招商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招商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合作方付清标的首期固定收益、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
11.合作期间合作方严格规范经营,自觉接受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及招商方监督管理,同时按照要求完成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及招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
12.合作方经营范围应按符合招商要求及国家规定,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13.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原因,招商方可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未经招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权益以任何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承包、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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