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1亿美金保单)服务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全部类型北京2026年04月20日
一、项目背景
为加强责任保险管理水平,完善责任保险保障体系,有效控制财产管理成本,中翼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翼公司”)拟针对中翼公司及中翼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航空责任风险购买航空责任险产品,合理转嫁拟投保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责任风险。
二、供应商资质
1.中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
(1)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正式保险机构,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能向被保险人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
(2)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供应商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3)具备国内民航领域专业承保能力,且具有民航领域内其他单位本项目或类似项目承保或理赔经验;
(4)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和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非航食黑名单供应商,非航食禁止交易企业;
(5)供应商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认证证书;
(6)具备足够的理赔偿付服务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7)本项目在符合行业监管情况下,不限于供应商独家承保或联合承保的形式进行共保。如联合承保方式,需供应商明确首席承保人及其他共保人共保份额,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人分别对承接的份额加盖公章,保险出单和理赔服务由首席承保人统一负责对接。联合承保方式需要完整的共保体共同响应,由首席承保人统一报价并确认保险方案。
2.外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
(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保险公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能独立向被保险人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
(2)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供应商母公司或总公司上年度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3)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破产和财产被接管、冻结的状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非航食黑名单供应商,非航食禁止交易企业;
(4)具备足够的理赔偿付服务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
(5)具备本保险项目相关承保及理赔经验。
3.我司保险经纪人为: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有关保险需求专业技术问题,也可同时向我司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
三、采购需求
1.服务范围
1.1投保人:中翼航空投资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A.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B.西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西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C.浙江中宇航空发展有限公司;D.重庆中航食品有限公司;E.上海中航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各航食单位共同被保险人明细:(以实际出单前提供的清单为准)
l 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1 | 阿联酋航空公司 |
2 | 大韩航空公司 |
3 | 汉莎航空公司 |
4 | 泰国航空公司 |
5 | 美联合航空公司 |
l 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 | 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2 | 长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l 西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西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天府分公司
1 | 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2 | 香港华民航空 |
3 | 香港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
4 | 卡塔尔航空公司 |
5 | 台湾中华航空公司 |
6 | 长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7 | 阿提哈德航空 |
l 浙江中宇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1 | 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l 重庆中航食品有限公司
1 | 澳大利亚澳洲航空公司 |
2 | 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 |
3 | 卡塔尔航空集团公司 |
4 | 新加坡航空公司 |
5 | 台湾中华航空有限公司 |
6 | 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l 上海中航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1 | 德国汉莎航空公司 |
2 | 奥地利航空 |
3 | 瑞士国际航空公司 |
4 | 土耳其航空公司 |
5 | 英国航空公司 |
6 | 阿联酋航空公司 |
7 | 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 |
8 | 澳门航空公司 |
9 | 卡塔尔航空公司 |
10 | 越南航空公司 |
11 | 香港航空 |
12 | 埃及航空 |
13 | 埃塞俄比亚航空 |
14 | 海湾航空 |
15 | 塞尔维亚航空 |
16 | 乌兹别克斯坦客机 |
17 | MIAT蒙古航空 |
18 | 哈萨克斯坦斯卡特航空公司 |
1.2地址:
A.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市****
B.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四川省成都市****
C.浙江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
D.重庆市****
E.上海市****
1.3险种:
第一部分: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条款
1.3.1承保责任A—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1.3.2承保责任B—停飞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航空器在已经交付给购买方或运营方,并已被接收完毕的情况下,由于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停飞,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该航空器丧失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航空场地责任保险和机库管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1.3.3承保责任A—航空场地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的场地之内或附近,由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或是由被保险人的过错或疏忽,在被保险人经营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车间、机器设备或厂房存在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3.4承保责任B—机库管理人法定责任:保险责任,非被保险人拥有、租借或租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零备件,在飞行中或在停驶状态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看护、保管或控制之下或者正在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服务、处理或维护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
2.营业场所
2.1同1.2地址
2.2业务性质:生产,办公
3.保险期限
一年期
4.保险金额
该项目被保险人由于已投保保障范围同本保单类似的基础层保险(产品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优先启动基础层保险,当基础层限额赔付不足时,此项目负责赔偿事故损失与基础层保障限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赔偿限额: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1亿美金
停飞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1亿美金
航空场地责任和机库管理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1亿美金
5.起赔点
本保单起赔点为超出底层保单赔偿限额1亿人民币的部分。
6.保障范围
全球
7.司法管辖
司法管辖:中国管辖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8.服务要求
8.1服务小组:需将中翼公司作为VIP客户,提供高效率、精细化的服务质量,成立中翼公司专项服务小组。在公司内部形成项目操作体系,对项目的人员和制度保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在人员和制度上保障配合共同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建立属地化服务项目组,项目服务小组需确保为项目提供有效的、能够覆盖中翼公司经营地点的属地化服务,包括不限于:北京、内蒙古、天津等地。
8.2日常承保服务:需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出具保单、批单、合同保险条款审核等日常工作,并提供反馈时效承诺;随时根据中翼公司的需要对保单相关内容进行批改,出具批单并及时将相关文件递交中翼公司相应负责人留存;能够根据中翼公司需求,及时为相关企业提供与中翼公司保障条件一致保单跟单服务;针对中翼公司风险管理的提升提供特色服务计划,能帮助中翼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8.3理赔服务:
(1)建立中翼公司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制定独立的理赔流程,设置小额赔案快速处理机制,提供理赔时效承诺及相关保障机制。
(2)应提供的理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报案、现场查勘(异地查勘需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权限)、提供索赔材料清单、定责定损、赔款金额及赔款时限、引入保险公估人制度等第三方理赔服务体系并形成高效的服务网络、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定期提供赔案报表及报告、定期召开赔案沟通例会、其他相关服务等。
(3)设立专职项目服务小组,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理赔服务,充分维护中翼公司的合法权益,主动迅速地为中翼公司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有充足完善的保障机制确保案件往复处理的快速高效,承诺可配合中翼公司针对争议性或特殊性案件制定妥善的解决方案。
8.4保险赔付时限: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在损失金额确定、理赔单证齐全的情况下,赔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赔案,赔款时限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赔款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赔案,赔款时限在15个工作日以内。
8.5培训服务:需定期为中翼公司提供相关的保险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础知识培训、相关险种保单讲解培训服务、赔案处理流程培训、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相关方面的培训及相关资讯服务。
9.特别约定
9.1.本保单赔偿航空设备和车辆损坏的责任:最高赔偿限额USD100,000,000.00
9.2.分项限额:同1.1共同被保险人明细,以实际出单前提供的清单为准。
10.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明的共同被保险人。保单中共同被保险人名录及分项限额,后续视客户需求,以批单形式进行批改。
11.保单措辞以中文版为准。
12.适用于投保险种的特别约定
1)本保单特别约定与特别条款或主条款出现矛盾或冲突的,以特别约定为准;特别条款与主条款出现矛盾或冲突的,以特别条款为准;特别约定之间、特别条款之间或主条款之间出现矛盾或冲突的,以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为准。
2)本保险将适用于保单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3)因本保单的解释或执行等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13.保单制作
保单需要中英文单独保单,8份正本,8份副本。
14.由于本次投保的《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属于特险范畴(航空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目前对保险行业进行“报行合一”的合规监管要求尚未涉及到该险种,目前按照我公司采购文件进行招采,如果投保之前,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出单,但需要提供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变化后和采购文件中条件差异的说明。
15.以上需求如有变更,以最终采购文件为准。
|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满足成立年限2年以上,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上。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不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http:****/)。 |
| (六)非受限供应商:未因自身存在失信行为、负面行为、潜在风险隐患、交易合规风险等情形,在与中航集团、中翼公司的采购活动中受到限制的供应商,包括:不良行为供应商、高风险供应商、淘汰供应商及禁止交易企业等(受限供应商界定范围及处理措施详见附件)。 |
| (七)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 (九)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上的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信息完全相符。 |
| (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要求:本项目在符合行业监管情况下,不限于供应商独家承保或联合承保的形式进行共保。如联合承保方式,需供应商明确首席承保人及其他共保人共保份额,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人分别对承接的份额加盖公章,保险出单和理赔服务由首席承保人统一负责对接。联合承保方式需要完整的共保体共同响应,由首席承保人统一报价并确认保险方案。 |
| (十一)本项目择优选择供应商,择优标准:若本项目报名的供应商数量较多,我公司可根据以下择优维度,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具体择优维度可包括但不限于: (1)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业绩及资质、行政处罚、财务状况(实收资本、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营业现金比率)等; (2)历史合作情况,包括供应商评价等级等; (3)对采购公告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响应的完整性。 |
| 1.供应商信息登记表 |
|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
| 3.专业技术及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许可证 |
|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声明盖章(格式可自拟) |
| 5.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 6.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 |
| 7.提供“信用中国”(https:****) |
| 8.财务状况审查:原则上需提交近一年(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的审计报告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可查验的审计报告编码或可扫描识别的二维码。 如无法按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则上需提交近三年(2023-2025年)的财务报表(至少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9.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0.满足项目需求中要求的中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一) 在中航集团采购管理平台注册账号的新注册供应商,请务必注意注册时间,供应商注册完成后,审核时间约1-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才能进行项目报名,提交报名材料。
(二) 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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