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招标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徽蚌埠2026年04月20日
各市场主体:
为坚决打击招标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释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蚌埠市****
一、浙江某公司和山东某公司监理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5年3月,蚌埠某道路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合同金额49.9万元。专家评审发现,浙江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与山东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
调查过程中,浙江某公司、山东某公司均陈述,投标文件是在蚌埠市某图文快印部同一台电脑制作。经市公共资源局调查核实,蚌埠市某图文快印部的该台电脑机器码与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并不相同,浙江某公司、山东某公司也未提供合理解释,串通投标事实存在。
市公共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浙江某公司和山东某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二、合肥某公司私刻制造商印章谋取中标成交案
2025年3月,蚌埠某医院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1200万元。合肥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山东某公司(制造商)印章的载有产品性能、参数等内容的资料及授权书。公示期间,市公共资源局收到投诉,反映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调查过程中,山东某公司向市公共资源局反馈,公司从未向合肥某公司提供过任何产品资料,也未授权合肥某公司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产品参数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调查期间,合肥某公司向市公共资源局递交了加盖山东某公司印章的说明材料,并说明山东某公司此前反馈给市公共资源局的回复不属实,是公司经办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所致。经山东某公司确认,合肥某公司在调查期间递交的说明材料并非公司制作。合肥某公司对印章来源未作合理说明。
市公共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合肥某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合肥某公司涉嫌私刻公司印章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明,合肥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及授权书、调查阶段提供的说明材料上山东某公司印章均为“PS”方式伪造。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合肥某公司业务员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三、安徽某公司《中小企业申明函》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案
2025年5月,蚌埠市****
调查过程中,制造商陈述,该公司只生产电缆产品,并不生产漏电检测设备和电缆防水接头。合肥某公司拒不配合调查。另查明,安徽某公司于2025年3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被某县财政局处罚。
市公共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徽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滁州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
2025年6月,蚌埠某医院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122.63万元。滁州某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滁州某公司以“公司生产计划调整,暂无法满足项目工期要求”为由放弃成交资格,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调查过程中,滁州某公司通过电话陈述,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因为采购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采购人陈述并未向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滁州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市公共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滁州某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职案
2024年3月,蚌埠市某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600万元。项目开标前,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石某受投标人阜阳某公司委托,联系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王某,请求王某对阜阳某公司予以关照。阜阳某公司中标后,通过石某送给王某10万元现金,送给石某化妆品1套。
市公共资源局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考评工作规范》第六条第(六)款第3项“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所列情形,分别给予石某、王某履职考评扣40分,清退出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